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虚拟体育博彩足球总进球赛(以下简称虚拟足球总进球数)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行并组织销售,由体育彩票运营经财政部批准的销售机构(以下简称“虚拟足球总进球”简称相关省级体育彩票机构)并在其管辖范围内销售。
第三条 虚拟足球球门总数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分配和销售。
第四条 虚拟足球球门总数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彩票者,均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或者兑奖。
第2章 投注
第六条 虚拟足球进球总数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选定为投注对象的虚拟足球比赛为准。彩票购买者对指定游戏的结果进行投注。
每场比赛的进球总数有8个选项:
(1)“0”:表示主客场总进球数为0;
(2)“1”:表示主队和客队的进球数合计为1个;
(3)“2”:表示主队和客队的进球数合计为2个;
(4)“3”:表示主队和客队的进球数合计为3个;
(五)“4”:指主队和客队进球数合计为4个;
(6)“5”:表示主队和客队的进球数合计为5个;
(7)“6”:表示主队和客队的进球数合计为6个;
(8)“7+”:表示主队和客队的进球总数在7个或以上。
第七条 虚拟足球进球总数以连彩投注为准。彩票购买者应选择至少2个、最多4个游戏进行投注。
投注方式包括单式投注和复式投注。彩票购买者为每对选定的比赛选择一个投注结果作为单一投注。对一场或多场比赛选择 2 个或多个投注结果为复合投注。
购票者可以对所选结果进行多次投注,范围从 2 次到 99 次不等。
第八条 每张虚拟足球进球总数的投注金额为2元人民币,单张彩票最高投注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因销售终端故障、通讯线路故障或彩票代理销售限制等原因导致投注不成功的,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予以退还。
第三章 奖项
第十条 虚拟足球进球总数分别按销售总额的69%、13%、18%计算为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基金。彩票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整基金,其中68%为当期奖金,1%为调整基金。
第十一条 奖金分配办法如下:
通过专用计算机系统,为每个有效的投注组合设置固定奖金。购票者获得的某一投注组合对应的固定奖金为有效投注获胜后的奖金。
第十二条 虚拟足球进球总数根据投注场数确定单张彩票连赢投注最高奖金限额,具体如下:
对于2场或3场连赢投注,单次投注最高奖金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4场过关投注,单次投注最高奖金限额为50万元;
中奖后,如果单次投注的奖金高于相应的最高奖金限额,则仅支付本规则规定的相应的最高奖金限额。
第十三条 虚拟足球进球总数设立调整基金。调整基金包括总销售额1%的提取和逾期未退的门票。调整基金用于弥补不可预见的奖金支付风险并设立特别奖励。使用调整资金设立专项奖励,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奖金池按虚拟足球进球总数设立。奖池是根据每次投注的累积奖金与实际获胜奖金之间的差额累积的。当某场次投注累积奖金大于实际中奖奖金时,余额转入奖池;当某场次投注的累计奖金少于实际中奖奖金时,差额部分将由奖金池补足;奖金池不足时,用调整基金弥补,调整基金不足时,用彩票兑奖循环基金垫付。预支兑奖流动资金的,在调整基金有余额时先行偿还预支的兑奖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虚拟足球进球总数的奖池和调整资金与其他虚拟足球竞猜赛事的奖池和调整资金统一管理,可以互换使用。
第四章 抽奖及公布
第十六条 虚拟足球进球总数采用专用电子抽奖设备进行抽签,比赛结果作为抽签结果。每次开奖后,有关省级体育彩票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奖结果、当期销售总额、各级别中奖情况和奖池余额,并通知该彩票销售网点结果。
第5章 获奖
第十七条 每笔投注的有效投注虚拟足球进球总数与相应的开奖结果进行比较。与开奖结果一致的即为中奖者。
第十八条 每张彩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得两次中奖。
第六章 奖品兑换
第十九条 虚拟足球进球总数中奖者应当在每次抽奖涉及的全部比赛结果公布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奖金将纳入彩票公益基金。
第二十条 中奖彩票是兑奖的唯一凭证。如果中奖彩票因污染、损坏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正确识别,则无法兑奖。
第二十一条 彩票机构、投注站兑奖时有权查验中奖彩票和中奖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奖人应当配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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